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不予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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