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的158天产假一般是从产前的15天算起的,女职工依法生育时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的产假;其中,难产的,还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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