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及时支付”或/和“不足额支付”,二是仅指“劳动报酬”。具体情况包括:1)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合同或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即“无故拖欠薪资”;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克扣劳动报酬”;3)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最低工资保障权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保障权。这些情况都可能构成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法律分析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包含两层含义,具体如下:就行为性质而言,应当是“不及时支付”或/和“不足额支付”,就支付对象而言,应当仅指“劳动报酬”。“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包括如下几种(一)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无故拖欠薪资”。对此,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明确定义,““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二)克扣劳动报酬: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定义:“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截至目前,此定义仍可用于判断是否构成“克扣”。(三)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权。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劳动者还享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保障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法定休息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非正常工作状态(比如停工停产、工伤及参加社会活动等)期间的劳动报酬,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工资的计算标准或最低标准。因此,低于法定标准或者法定计算标准金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将可能构成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结语
《劳动合同法》第3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包含两层含义。就行为性质而言,是指不及时支付或/和不足额支付。就支付对象而言,仅指劳动报酬。其中,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即无故拖欠薪资。而克扣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此外,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也构成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加班、休假期间和非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劳动报酬,且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或计算标准。这样的解释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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